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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17年2月13日,《深圳经济特区辅警人员条例(草案)》全文发布,征求公众意见。《深圳经济特区警察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全文如下。

2017年2月13日,《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全文发布征求公众意见。

该法案将辅警定义为"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并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市法制办在立法声明中表示,辅警的身份是指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辅警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在获得法定授权和执法证件后,可以依法参与执法。其次,它可以加强公安机关的责任。公安机关也应承担辅警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深圳经济特区警察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全文

关于公开征集《深圳经济特区辅警人员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辅警人员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圳市委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改革的意见,通过立法,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充分发挥其辅助作用,对于缓解警力不足、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精神,推进警务辅助人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警察辅助人员条例(草案)》现已在《深圳特区报》、《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全文刊登,以征求公众意见。 我想邀请各界人士就警务辅助人员的立法充分发表意见,重点是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招聘条件和程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认真研究和吸收这些意见和建议。

《深圳经济特区警察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全文

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反馈意见和建议。,或者登录“深圳新闻网”发表评论。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甲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8128317,88127792,传真号码:88101550,电子邮件地址:nsgw@szrd.gov。深圳人大网站:www.szrd.gov;深圳政府在线网站:www.sz.gov;深圳新闻网:评论截止日期:2017年3月1日。

《深圳经济特区警察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全文

特此宣布。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

《深圳经济特区警察辅助人员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和规范公安机关辅警人员管理,提高辅警人员素质,保障辅警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辅警人员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和为人民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权、招聘和使用、权利保护、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辅警(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工作人员。辅警包括现役辅警和文职辅警。

辅警执行职务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市、区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科学合理配置辅警,并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设备配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是本市辅警的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招募、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市组织部负责批准辅警岗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和工资标准审批。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辅助警察的财政支助。

第二章职责和纪律

第六条【辅警职责】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执法和其他警务活动。民警辅警负责公安机关的非执法职务。

第七条【辅警职责1】辅警可以独立履行下列警务职责:

(一)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和处理群众的求助;

(3)治安巡逻;

(四)维护案件(事)现场秩序,保护案件(事)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看守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教育中心、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服务;

(七)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辅警职责】辅警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指导下,可以开展下列警务工作:

(a) 110名警察在警察现场的情况;

(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讯问、检查和连续讯问;

(三)逮捕和押解犯罪嫌疑人;

(四)调查收集行政案件证据,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检验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行为失控的醉酒人和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消防监督检查;

(七)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民警辅助警察的职责】民警辅助警察可以执行下列任务:

(一)计算机网络通信、现场调查、检查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二)联系查询、数据分析、视频监控与判断、信息收集与录入、警用设备维护等警务保障工作;

(3)行政助理,如文书助理、文件管理、许可证管理等。;

(四)其他可以由民警辅助执行的工作。

第十条【辅警禁止的工作】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国家禁止辅警从事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调查取证、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技术侦察、国内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纪律】辅警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a)遵守法律;

(二)保守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

(四)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

(五)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六)不得滥用警用器材。

第三章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招募原则】辅警招募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募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和使用辅警。

第十三条【招聘组织】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辅警岗位,制定招聘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招募条件】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

(2)20岁以上的公民;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募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明的;

(二)被行政拘留、接受再教育、接受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因违反公安机关辅警管理规定被开除的;

(五)有较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六)其他不适合辅警工作的。

第十六条【招募办法】辅警招募应当发布招募公告,并根据岗位公开招募。公告应当载明职位、申请人数、考试资格、拟提交的考试申请材料以及其他考试注意事项。对于专业性强的特殊岗位,可采用选拔方式。

第十七条【优先录用和定向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市警察、法学院毕业生、具有任职所需专业资格和技能的人员、退役士官和士兵、见义勇为人员和先进个人以及在职公安民警的配偶和子女。

辅警的招募可以从烈士、公安英雄、因公殉职、四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公务员的配偶和子女中进行(如果没有配偶或子女,可以是兄弟姐妹),招募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招募程序】辅警招募应当经过笔试、面试、资格考试、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测评、体格检查、宣传等程序。

第四章权利和保障

第十九条【权利】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享受法定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

(四)依法提出投诉和收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辅警等级】辅警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和六级辅警。

第二十一条【工资标准】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执法证】从事执法工作的辅警应当取得执法证并持有相关证件。辅警执法证由市政府颁发,具体制度和管理由市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三条【服装标识】辅警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穿戴统一的制服和标识。辅警在不履行职责期间不允许穿标准服装和佩戴标志。辅警的服装样式和标志由市公安机关确定。

辅警离任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已签发的证件、服装和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辅警装备】辅警在执勤时,可以配备警棍和安全防护装备,驾驶车辆、摩托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等警车。

在巡逻、检查、逮捕和护送过程中,如果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辅警可以使用警绳、手铐和其他必要的警械。

第二十五条【意外伤害保险】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附加意外伤害住院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伤残保护】辅警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表彰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

第二十七条【奖励】公安机关对执行职务成绩显著的辅警,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的特点,建立健全辅警招募、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和分级晋升管理制度,加强辅警管理。

第二十九条【考核管理】公安机关对辅警的绩效、纪律和遵纪守法、教育和培训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辅警晋升、奖惩、续聘、终止或终止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接受监督】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辅警违法违纪行为向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理检举和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三十二条【监督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监督制度,对辅警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辅警应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辅警责任】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辅警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履行职责的赔偿】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偿。

第三十六条【妨碍辅警执行职务的责任】辅警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合作,不得阻挠。辅警妨碍执行职务或者受到非法侵害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警察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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