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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3月18日下午召开的深圳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和《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了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更好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三大政策创新。

创新是国家进步的灵魂,是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目前,深圳的科技创新正由“跟随”向“引领”转变。面对新一轮全球科技创新和产业革命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我们必须以“四个全面”和“五个发展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深圳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和产业创新中心”的战略任务,抓住科技创新的核心, 深化供应体制改革,瞄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谋划,不断推进创新和跨越式发展; 我们要进一步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克服经济中高速增长的瓶颈,克服可持续创新发展的基本支撑障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率先在制度政策上做出前瞻性安排,加快速度转变,加快动力转换,释放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活力,率先实现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国际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深圳“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一是创新科技管理机制,打造科技体制改革的先导区

(一)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体制改革

1.实施金融科技投入供给方面的结构改革,实现技术、人才、资本等生产要素的重组,创造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加大对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公益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2.改革政府科技部门的管理职能,逐步建立依靠专业组织管理科技项目的制度。完善金融科技基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支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化机制。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代表政府持有政府股权投资形成的定期股权,并可根据协议退出公司。

3.加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项目资金不设定人工费比例,允许按照“五险一基金”的规定在人工费中开支;将人员绩效支出比例提高到补贴金额的50%;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和交流费可以相互转移。活动结束后,资助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的资金将不再局限于特定用途,而是由承担单位独立用于研发活动。

(二)完善绩效转化的激励机制

4.下放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财政支持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应当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境内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所有转让和转化收入由项目承担单位留存,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允许市级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商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并成为股东。

深圳“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5.提高科研人员成果收入的比重。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将职务发明转让收入合理分配给重要贡献者和下属单位,提高科研负责人、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者和团队的收入比例。超过70%。如事先有约定,以约定为准。

6.创新政府采购机制,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次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推进创新产品研发和大规模应用。我们将实行政府购买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长期协议制度。

(三)构建高效的科研体系

7.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探索建立理事会和董事会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

8.科研院所分类注册制度试行。符合登记条件和改革方向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

9.制定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方法,定期组织科研机构第三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实施科研机构绩效资助试点,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体系。

10 .完善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建立以使用和用户参与为基础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完善科研设施和社会服务工具数量、质量、效益补偿与后续支持相结合的奖惩机制。

(四)加快各类高层次创新载体建设

11.支持和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创新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的建设任务,最高支持3000万元。承担国家实验室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全额资助。

12.支持承担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的建设任务。,最高支持1000万元。

13.支持著名科学家的命名和率先建立,或社会力量的捐赠和私人资本的科学实验室建设,可支持高达1亿元。

(五)建设高水平大学和新型科研机构

14.集中优势资源,整合各类办学力量,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重点学科。对大学的科研条件平台和基础研究给予相对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

15 .支持各类学科建立新的科研机构。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兴办专业、公益、开放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支持1亿元。支持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

16.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方向。引进核心技术和部署核心研发团队的,最高可获得3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六)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创新项目的实施情况

17.争取国家部委联合组织深圳重大科技项目,共同探索科技投资和科技项目管理新机制,并按要求提供全额资助。

18.支持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最高1:1配套支持。国家和省的规定,按照规定执行。

19 .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对承担全市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项目,给予高达1000万元的支持。

二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打造新的产业集聚区

(七)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20.继续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政策,全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产业梯次发展新格局,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

2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储备制度,对符合规定支出、符合扣除政策、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经审查后,根据研发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至1000万元的事后支持。

22.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数据库,对符合条件,尚未被国家认定的仓储企业,可以连续三年进行研发支持。

23.支持产学研集群研发,形成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注册为企业法人,按照企业研发费用加扣除政策的规定,支持其承担全市科技项目。

24.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吸引国内外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科技人员为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省市科技特派员企业提供研发支持。

25.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实验室或研发中心,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完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实行高校教师和企业工程师联合指导培养学生的双导师制。

26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相关技术人员给予股权激励。个人一次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分期制定纳税计划。鼓励企业减轻科研人员的相应负担,给予研发支持。

(八)激发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力

27 .支持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国有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每年,国有资产预算将增加1亿元,用于实施重大技术研究项目和应用示范。通过从国有预算中注入资金、无息低息贷款和增加激励措施,提高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

28 .允许国有企业按照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技术无形资产。采用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应当试行扣除企业上缴利润。

29.推进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和核心骨干持股,持股上限放宽至30%。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和重要贡献者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移收入的比例。细节将由双方事先协商决定。在试行的基础上,学术带头人和核心研发人员的激励支出和工资将在企业预算中单独列出。

30.增加创新成果的评价权重,在国有企业年度绩效评价中设立科技创新特别奖。在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考核中,要加强创新专项考核。科技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投资摊销费(不含土地使用权)和前期尽职调查费、创新资源获取费、企业模式和形式创新转化费、创新平台建设费和行业标准制定费,经确认后作为绩效考核的利润。

(九)完善产业链配套服务

31.支持产业支撑全过程,为创新型企业家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测试、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和产品推广等R&D和制造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的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32.支持产业支撑服务的个性化,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资源等资源,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高端、专业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

33.支持创业指导专业化,聚集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为创新型企业家提供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创业指导服务。

(十)全面贯彻国家税收政策

34.执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扣除R&D费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合同登记等。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

三、加强对外合作,打造开放创新先导区

(十一)统筹国际国内创新资源

35.实施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合作建设沿线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加快海外战略布局。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在海外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36.支持境外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深圳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技术转让机构,并提供研发支持。

(12)深化深港创新合作

37.促进创新要素的跨境流动。探索深港联合研发项目资金和设备的跨境使用,实现深港科技人员、设备和财政科技资金的合理流动。

38.深化深港创新圈合作。合作推进“深港联动”试点,努力探索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两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两地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发展。积极推进深港边境发展,建设深港科技走廊。

39.优化我市科研人员来港的管理和运作方式,积极争取“一签多线”政策来港,为科技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服务。

(十三)推进军民融合创新

40.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相结合的国家创新示范区。突破现有体制机制,开展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整合试点,探索建立新的科研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

41.加强国防和民用技术集成科技创新顶层设计。构建国防与民用技术一体化的科技创新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机制和政策法律体系。完善军民信息共享、供需对接、市场准入、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成果转化等全方位配套措施。

42 .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和军民协调合作。支持国防和民用技术重大科技项目、重大项目和应用示范的集成,目标明确、布局系统。

四、优化综合创新生态系统,创建创新创业生态区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43.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完善侵权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和程序,调整损害赔偿标准,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划分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44.支持建设集申请、预警、认定、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和司法诉讼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逐步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多元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和专业化的市场化服务体系。

45.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援助体系建设。支持企业识别海外知识产权法律、条约、规则等。,建立涉外案件分析和通报制度。支持社会力量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援助服务。

46.支持知识产权服务的集聚和发展。搭建知识产权托管、评估和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引进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PCT国际专利受理和审查机构落户深圳。

47.支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用于核心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获取、转让和转化、投资和融资等。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48.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对银行开展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事后风险补偿,最高可达200万元。

49.支持专利申请和维护。对企业第一项发明专利授权的国内申请费和代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事后支持。每年授予10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增长率超过30%的单位,7年以上国内发明专利,发达国家或地区授予10项以上专利。支持专利导航、信息分析与利用、知识产权投融资、标准实施等。

(十五)保护创新工业用地

50.优先保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规模创新空室、重大工业项目、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用地需求。建立以合理成本供应工业用地的新模式,同时限制土地分让人的供应。

51.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每年,城市土地使用计划的一定比例被分配用于孵化器建设。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孵化器,应当根据新增工业用地或者工业用地的性质提供土地。建立在工业用地上的孵化器可以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情况下,登记、出租或转让基于建筑物、楼层和其他基本单元的产权。

(16)支持中创空之间的建设和发展

52.鼓励龙头骨干企业打造多元创新空空间。支持围绕主营业务方向,优化配置技术、设备、资金、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创新型中小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各类客户群体的有机结合,形成规模。

53.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设0+级公共建筑。支持优势专业领域,注重科技人才,将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提供有效的技术来源。

54.鼓励行业组织在重点行业建立0+范围。围绕我市新兴产业需求和共性技术难题,支持建设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开放式的大众创新中心。

(17)加强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

55.探索建立科技创新银行、科技风险证券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引进和巩固优质金融资源。

5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将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宽至5%。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金融创新发展。开展投资贷款联动试点,支持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

57.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再融资、并购等方式筹集资金,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利用深交所创业板设立的单独层级,支持无利可图的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在深圳上市融资。

58.深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试点,鼓励境外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我市创新型企业发展。启动股权众筹试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向国内外合格投资者融资。规范发展同业拆借,拓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十八)提升创新文化软实力

59.建立一个容错的试错机制,创造一个容忍失败和鼓励创新的环境。倡导科学家和企业家精神,建立荣誉制度,为创新和创业建立名人墙和肖像馆。支持高水平创新智库和专业图书馆建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重奖的单位(个人)。

60.促进科普立法。完善科普教育体系,支持特色科普基地建设。加强科普宣传,搭建《深圳特区报》(科普周刊)、深圳卫视《科学谈话》、深圳新闻网《科普频道》等传播平台。

61.加强科普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深圳科技馆(新馆)和科普主题公园建设。建设社会化、专业化、分散化的科技展览馆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按照科普展览标准建设科技传播设施。

62.创建创新和创意品牌。建立国际科技电影节,做好深圳国际创作周、中国设计展、深圳国际设计周、深港城市建筑双城双年展等品牌活动。

V.其他事项

(十九)优惠政策的相关说明。这项措施的优惠政策,同年,中小微型企业获得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而其他企业获得最高5%的营业收入,他们的前一年。

(二十)制定配套实施措施和操作规程。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措施和操作程序,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程序,加强检查监督,定期开展政策调研和绩效评估,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政策,须经市政府批准。

(21)解释相关事项。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二)落实相关事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政策或其他规定应作相应的重大调整。

标题:深圳“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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