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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为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取缔虐待野生动物、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取缔虐待野生动物的决定》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和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共展示、宠物饲养和其他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食用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为提供《目录》所列食品而饲养的其他畜禽;

(二)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品为目的生产、经营违禁动物及其产品。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品为目的,为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提供食物。因科学实验、公共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饲养、养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宣传或者诱导消费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广告,不得制作带有违禁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昵称、图案的餐饮招牌或者菜谱。

第八条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禁止以药膳名义进食,禁止生产或买卖违禁动物及其产品。

第九条实行食用动物冷链配送。

禁止下列行为:

(a)未经许可屠宰家禽和牲畜;

(二)出售未经许可屠宰的家禽家畜的;

(三)以提供食品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活禽和牲畜。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野生动物保护、人工养殖、人工养殖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餐饮等场所和网上交易平台中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广告等活动以及食用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商贩活动和临时交易场所经营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卫生、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相关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全体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坚决改掉乱吃野生动物的坏习惯,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准许在深圳经济特区饲养野生动物,应当赔偿因执行本条例被吊销或者变更行政许可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在餐馆、饭店、食堂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产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对食用者处以该动物及其产品价值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从重处罚;

(二)故意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以食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从重处罚组织者。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提供食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货值或者价值不满1万元的,处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货值或者价值超过1万元的,处货值或者价值2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二)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动物及其产品,其价值不满一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超过1万元的,处以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违禁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以提供食品为目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凡故意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物为目的,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以提供食物为目的,饲养、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禁止食用的动物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布推广或者诱导消费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绰号、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的,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销毁相关招牌或者菜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全面禁止野生动物消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以药膳名义食用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以药膳名义生产经营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物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以货物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未经许可屠宰家禽和牲畜的,其工具和设备也将被没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处罚的具体实施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标题:深圳全面禁止野生动物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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