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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护条例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法规要点:

《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罚的规定: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违反规定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员限期缴纳。逾期不支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付赔偿金的50%以上100%以下。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不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留或者变相扣留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与单位罚款同时罚款。

《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设立了保护农民工工资的专门章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账户系统

《规定》规定,施工总承包方应开立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施工单位应将人工费与工程资金从源头上分开,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在一起或挪用。

2.《条例》规定总承包方代表总承包方支付工资,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上交问题。

《条例》减少了工资支付环节,要求实施分包的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商代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商通过专门账户将工资直接汇至农民工的银行账户,以确保工资汇至农民工手中。

3.实名制

《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商或分包商与依法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的实际进场人员和出勤情况。这是规范劳动用工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实行专账制和总承包支付制的基础。

4.工资保证金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方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拖欠工资的,承包人拒不支付或者被责令支付后无力支付的,主管部门应当用工资保证金支付。为解决企业负担,该条例规定保证金应以不同方式存入,并可由金融机构担保替代。

标题:《农民工工资条例》将实施欠薪或支付50%以上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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