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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该协议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更为具体的跨境维权方式。它规定,如果消费者在香港或深圳任何地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可以向香港或深圳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据《深圳商报》报道,8月8日,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和深圳消费者委员会在深圳签署了《港深消费者组织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促进两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任何地方发生的纠纷,香港和深圳都可以投诉:

该协议为消费者跨境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一种更为具体的方式。它规定,如果消费者在香港或深圳任何地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可以向香港或深圳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香港和深圳的消费者组织将携手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交流更加及时:

该协议还在交换及时的信息,如消费提示、消费警告和消费信贷。及时交流与香港和深圳相关的消费研究成果;合作组织关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商业培训;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教育工作的法律制度进行交流和讨论。

涉及香港的投诉数据:

据报道,消费者委员会在2018年收到560宗涉及香港的投诉,在2019年1月至7月收到522宗,接近2018年的投诉总数。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旅游、快递/物流、机票、内地消费者在香港购物等领域。

处理投诉的困难:

处理投诉的困难在于mainland China和香港经营者的制度和机制不同。这涉及到香港购物产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去香港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权利,这既昂贵又困难。

资料来源:深圳商报和广州日报

标题:香港与深圳消费者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提供更具体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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