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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互联网热点,面对网民的关注。 张玲说,将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合作,请深圳专业律师,从身边的网上事情开始,充分理解法律,建立你身边的法律智囊团。 请告诉我们越来越多的法律例子和困惑。 我们请律师回答。 (电话: 83521468,传真: 83911897,邮箱: zhangl@sznews )

广东:张玲说法|佛山阿婆被狗绳绊倒身亡 律师:意外事情不是免责事由

见深圳客户端深圳信息网年8月19日 (记者张玲)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杏坛镇罗水市场前一起事故,一位老人被“解开缰绳”的大白狗绳子绊倒,头接地。 后来噩耗传来,老人不幸去世。 8月18日下午8点左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的官方微信号“水乡杏坛”通报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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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只把另一只村民罗某养在家门口的狗拉出来玩,在罗水市场上,狗只解开束缚绳,跑的时候狗绳意外地绊倒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麦某受伤,经历了 "。

通报说,初步评价这件事是意外的。 目前,这件事的善后事业有序地展开。 下一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和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狗管理工作,加强推广教育。

如果判断为意外的话可以不赔偿吗? 这个遭遇意外灾难的老太太的家人能向狗主人索赔吗? 这次张玲说,我们邀请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明律师和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爱东律师对此事进行解读。

官方调查在意外和定性上不是法律免责事项

黄志明律师强调,这件事在官方初步调查中意外和定性,但意外的不是法律上的免责事项,而是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回顾一下,本案的“元凶”是两只追踪犬,一只有拖带,一只没有拖带,有拖带的狗被老人绊倒,造成了悲剧。

无论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和现行比较有效的《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以下内容。

1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可以说明损害是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

2 .违反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没有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可以解释为损害是被侵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 .如果动物因第三者的过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者索赔。

回到本案,两只狗不能作为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但两只狗背后的饲养者应对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带拉链的狗,有2个负责人: 1、拉出狗的12岁女孩,那个女孩在法律上是有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因为这个责任应该由监护人承担。 二、狗饲养者在官方通报中没有根据任何理由证明12岁女孩一个人带狗来玩,即使饲养者没有过失和过失,如果有第三者的过失,狗饲养者必须先向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再向第三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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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拖带的狗,那条狗并没有直接被老人绊倒,但从视频可以看出,没有拖带没有被拖带,显然违反了养狗的管理条例,引起无人管理下的追踪和追踪,与悲剧的结果有关。 这只狗的饲养人和管理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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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例子是法院判决赔偿先例

张爱东律师此前一直代理相关事件:老太太在公园里走着,被狗撞伤骨折。 事件发生后,狗主人无法明确是谁,法院要求公园管理负责人(深圳某街道)和第三者(公园实际管理机构某房地产企业)赔偿4万多人,赔偿理由是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狗管理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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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东律师告诉记者,此案一般产生两种责任,一是饲养动物造成人的损害,二是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责任。 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适用过失推定责任。 也就是说,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大致责任。 只有他能说明损害是侵犯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免除或部分免除。 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过失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过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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