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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沙井街一家食品公司因违反消防规定被临时查封,罚款5000元。

近日,宝安公安局新桥派出所专职消防警察在落实分局大规模调查整改行动中,发现宝安区沙井街芙蓉工业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内有员工宿舍,用泡沫彩钢板隔开。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第2款和第54条的规定,并根据深圳市公安机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规定,公司被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5000元。

沙井街的一家食品公司因违反消防规定被临时查封并罚款5000元。

普及消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居住场所不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未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标题:沙井街的一家食品公司因违反消防规定被临时查封并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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