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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新的人才引进政策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发布。在2017年之前,将遵循以下政策将人才引入家庭。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委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市外引进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职工,以及引进境外归国人员。除了接收普通大学的全日制毕业生。

第三条人才引进遵循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人才引进的原则是实行整体审批制度。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外国人才进行多方面的评价和综合评分。从市外引进人才的积分达到规定积分时,可按此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移、户口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统一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对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拟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信息。

市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税务局负责审核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章设立登记和业务受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人员介绍业务前,应当先申请人员介绍账户登记。

第七条本市依法设立并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或者其他具有用人权利的组织,可以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国家和省驻深圳单位或企业、市属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在其所在地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前提是与接收全日制大学应届毕业生的接收部门一致,且不得同时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第九条引进人才可以独立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的,由地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人才引进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满48周岁(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经在我市申请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无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审批分数设置为100分。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的外来人才,可以通过其工作单位或者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机构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人才引进。

外来人才申请时,应如实申报其调出单位情况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职工档案,下同)。如果有人事档案,必须与人才引进申请一起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人事档案并已移交市、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后,以干部身份办理移交手续,以职工身份办理移交手续。其他人员应办理招聘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档案业务移交手续。无权保管档案的个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有权保管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业务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核定分数的人才引进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其工作单位或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并收到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当场更正的,退回申请材料,注明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申请人,可以持审查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入等手续。

对考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申请人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在深圳办理“退耕还林”手续。符合随城迁移政策的孩子可以与他们同时迁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引进人才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的,相关责任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信用体系,5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在申请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全市人才引进信用体系;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5年内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用人单位为非人员申请办理人员介绍手续;

(二)不具备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对中介机构引进的人才进行处理;

(三)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请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行贿、受贿或受贿案件;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计中实行办案责任制,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补充规则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才已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或评审,并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a)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全国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百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候选人、国家级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55岁以下的人员;

(三)广东省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主要项目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高级专业人员,且在其任职期限内,不超过该专业人员认可标准所对应的最高年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所对应的最高年龄;

(六)已取得《深圳留学人员资格证书》且年龄不超过48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对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励或表彰的人员、投资者和纳税人、政府机关及驻深圳机构和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有其他规定的。,以此类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评分表和具体操作指南,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融入家庭暂行规定》(深府办函[2012]40号)和《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任申社规[2012]4号)同时废止。

标题:2013年深圳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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