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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如何开具税收优惠发票?如何处理已开票的相关业务?

如何开具税收优惠发票

1.我公司免费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一批自制护目镜,用于防控新皇冠疫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免税。对不起,我们应该怎样开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应税销售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9号),对贵公司免征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贵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有税率或收款率栏,则应在税率或收款率栏中填写“免税”一词。

2020年深圳疫情期间常见发票问题解答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捐赠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适用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第8号公告和第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并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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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疫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果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并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

3.我们公司是一个小型照相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有消息称,国家对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那么我们的摄影拓展服务也可以享受免税。我们一月和二月的收入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我们应该如何在第一季度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贵公司在办理2020年第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适用现行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税额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第17栏“当期税额”的相应栏目。同时,还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填写时,要求准确选择减免税编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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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后如何处理相关业务

4.我们公司下属的连锁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我们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我公司已于2020年1月开具了3张收取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发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发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普通发票。如贵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的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过期数月,不能作废。因此,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普通发票按要求开具之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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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防控,我公司运输了一批防疫和控制的重点防护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防护用品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1月份取得的交通防疫重点保障材料收入,我司已于1月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近期难以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我们可以在开具红字发票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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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及时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可以先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实施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具。据此,贵公司可先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然后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实施期满后1个月内按规定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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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公司为普通纳税人,其业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我公司2020年1月销售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应该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并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开具普通发票。由于贵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且不能作废,相应的红字发票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开具,并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贵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税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栏目中填写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录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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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贵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相应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红字发票对应的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应包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附资料(一)中税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中,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金额应包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栏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对应栏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因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贵公司在2月份未能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则纳税人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开具相应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并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实施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贵公司申请2020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附件资料中“无发票开具”税目的相关栏目中填写1月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负数),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单》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相应栏目中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红字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后期补发后,普通发票的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免税销售金额和免税金额不计入相应增值税期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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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公司为普通纳税人,其业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中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我们公司一月份的销售额是100万元,我们已经开了增值税一般发票。在2月1日申报增值税时,我们根据税目申报纳税。我们接下来应该做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申报了免税政策下的销售额和销售额,如果按照税收征收销售额和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更正当前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时进行调整。

如果贵公司选择更正本次申报,可以更正2020年1月的增值税申报单,并填写增值税申报单的免税栏和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的对应栏。

如果贵公司选择在下一个报告期内进行调整,则在办理2020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的税目中填写“其他已开具发票”或“无已开具发票”栏,如1月免税政策下的销售额、销项税额(以负数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单的免税栏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的相应栏等。

上述已征收并应免征的增值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扣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

8.我公司于2月份发运了一批防疫关键保障材料,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他们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发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发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并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开具普通发票。如果贵公司需要享受第八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二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二月份作废,然后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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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们公司是一家度假酒店,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但是,我们公司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冲红。我们应该如何申报?

答:如果贵公司在2月份未能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的“附件资料”中加入“未开具发票”的相关栏目。填写1月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中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红字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后期补发后,普通发票的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免税销售金额和免税金额不计入相应增值税期的纳税申报。需要提醒的是,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实施期满后1个月内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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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们公司是山东的一家外贸企业。2019年12月,我们从湖北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购买了一批服装,并出口到韩国。但是,该湖北企业开具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由于疫情,对方无法在短时间内提供发票给我司,可能导致我司无法在4月份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前领取全部退税凭证。我们还能申报出口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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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如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口退(免)税申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在收集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如果贵公司不能在2020年4月的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前收集到所有相关的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的电子信息,那么您可以在此之后尽快收集所有的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的电子信息,然后进行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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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发票供应和使用的措施

11.为了做好防疫工作,税务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证发票的供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作用、帮助打赢防疫战争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20〕14号)规定:“(16)有效保证发票供应。生产、销售医疗器械、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毒制剂、药品等重点防疫物资的纳税人,以及为这些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如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或“增值”,可根据需要临时调整收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无需事先现场检查。除税收违法行为和其他情形外,在疫情期间,不得因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变化而减少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金额和最高开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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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纳税申报期之前提交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0〕19号)第二条,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延长纳税申报期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延长的纳税申报期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的报送,以便增值税发票的正常领用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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