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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深圳将暂时对个人租赁住房征收10%的税率,将于明年4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昨天发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

最新消息:12月15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和相关税务机关表示,将深圳市出租房屋的税负统一提高到10%或20%是一个误读,大多数出租房屋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仅为0.5%。

[以下是旧文本]

据Phoenix.com介绍,深圳市已经发布了《关于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目前,个人出租住房将按10%的税率征收。

深圳将对个人租赁住房征收10%的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昨天发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

以前,个人所得税是以综合方式征收的,并且与多种税收“打包”在一起。这是首次将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单独列明。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向承租人出租自有住房或租赁房屋,并取得租金或其他经济利益收入的,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据实征收和核定的。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利用事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凭合法有效的凭证从租金收入中扣除相应的费用。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和计算房屋租金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租赁住房暂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住房租金将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将于2017年4月1日对个人租赁住房征收10%的税

该公告将于明年4月1日生效。

随着最初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布如下:

一、深圳市范围内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自己的房屋或承租的房产转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按照“房产租金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实际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1.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并据实征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款、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纳税人实际承担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均可通过有效的法律文件从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

2.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证明,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租赁收入的5%核定。

3.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租赁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住房租金将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租赁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在当月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应合并计算并缴纳税款。

四、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包括增值税,出租房屋的可抵扣税款不包括为此租金支付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出租人的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的综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时进行了调整。其他税种的征收率和税率按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标题:深圳将于2017年4月1日对个人租赁住房征收10%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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